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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大田:对“职业打假”获取高额赔偿说“不”
作者:立案庭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2 08:54:47 打印 字号: | |


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、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,并以此获得赔偿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。那么,对于这样的“知假买假”者,他们的高额赔偿要求法院能否支持呢?近日,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原告蔡某在某便利店购买咸鸭蛋时,发现该咸鸭蛋已过保质期,但仍然对其购买,并用手机拍摄了购买商品的全过程。之后,蔡某将其投诉至“全国12315平台”,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,经县市场监管局调解未果后,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蔡某在选购商品时已知悉咸蛋已过保质期,仍继续购买明显与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目的相违背。根据蔡某购买商品时的视频,其明知咸鸭蛋已过保质期,仍对着商品进行全方位拍摄,特别突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部分,而未及时向销售者反应并主张权利,该行为也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发现过期商品时的正常反应。另查明近年来,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490次、举报25次。庭审中,蔡某亦陈述其购买过期食品就是为了向商家索赔,有多起商家主动与其联系“私了”并赔偿800元后,蔡某会撤回投诉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:打假”的目的在于遏制制假售价行为,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部分“职业打假人”利用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,请求惩罚性赔偿,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滥用诉权、浪费司法资源,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,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,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坚决说不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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