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,被告人余某因非法持有三支“鸟铳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,缓刑二年。
被告人余某爱好枪支,于2010年从其叔叔余某甲(已死亡)处讨要三支鸟铳,藏匿于家中。2024年2月,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至余某家中检查,余某在接受民警口头询问时即承认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,并带民警指认藏匿枪支地点。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余某持有的三支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。
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鉴于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,并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的情节,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