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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田法院发出首份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》

作者:杨玉香  发布时间:2024-05-20 15:06:28 打印 字号: | |

5月14日下午,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,并向双方发出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》,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“关爱未成年人提示”工作的意见》后,该院发出的首份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》。 

郑某与陈某婚后生育两儿一女,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后郑某以双方分居满两年,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,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夫妻感情总体较好,郑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,且考虑三个婚生子女尚小,还需要父母共同照顾和培养,故依法判决不准离婚。 

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,该案三名婚生子女主要与爷爷奶奶生活,郑某与陈某较少陪伴和教育孩子,而且现处于青春期或升学的关键时期,双方因离婚发生纠纷,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。因此,该案宣判后,向双方当事人发出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》,告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,有抚养、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,教育双方都冷静、审慎处理离婚纠纷,即使日后要离婚,也应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、情感需求,注重心理疏导,听取孩子的意见,妥善处理抚养和探望事宜。 

今后,大田法院将不断延伸司法职能,针对离婚、抚养、探望权等涉未成年子女案件,在立案、诉前调解、审理、执行等各阶段,通过口头告知、现场提示阅读、发送“提示函”等形式,全面开展“关爱未成年人提示”工作,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家庭责任,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 


 

责任编辑:黄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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