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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案条件
  发布时间:2014-10-14 09:14:18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一、民事诉讼受案条件

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
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
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 二、行政诉讼受案条件

(一)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
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
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;

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 三、刑事自诉受案条件:

(一)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、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;

(二)属于本院管辖的;

(三)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;

(四)有明确的被告人、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。

   四、执行案件受案条件:

)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;

)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、权利承受人;

)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;

)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,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;

)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;

)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
 
责任编辑:立案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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